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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信访:来信来访的简称。即社会成员通过写信和上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
集体访:五人以上为同一问题共同到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信访)的部门反映问题的来访。
检举: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违纪或不正之风的行为。
控告: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的行为。
申诉:党员对自己或他人所受党的纪律处分或组织上给予的结论不服,向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申述理由的行为。
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对象发出信函,要求被举报对象就群众举报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适用的范围是:1.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2.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问题;3.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问题;4.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5.有必要函询的其它问题。
信访协议书:重要信访案件署名的信访者和承办部门之间签定的,解决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议。
纪检信访: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的涉及党风党纪的来信来访。纪检信访是整个社会信访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它的内容有一个特定的范围,是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违法乱纪问题。包括人民群众通过写信、上访,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负责人,检举、控告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党员通过写信、上访,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监察信访:党政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指人民群众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以及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处理这些来信来访的活动。监察信访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为端正政风、严肃政纪服务,是监察机关获得社会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监察信访工作可以为定量分析政纪状况提供依据,为政策研究和进行政纪教育提供情况,为案件检查部门查处违纪案件提供线索。
信访者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主要有:1、检举控告权。信访者有权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对违法失职或犯有错误的党和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刑事、经济犯罪者,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检举和控告。被告者对控告者的检举控告有权进行反诉。2、申诉权。信访者对其所受的党纪、政纪和法纪等处分不服,或个人利益、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在自己的正当申诉、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恰当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诉,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并有权对承办单位就自己申诉问题的处理,在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提出声明、申诉和控告等。3、批评建议权。信访者有权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向党和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反映,就各种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4、询问求解权。信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答复或解释,了解组织上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5、信访委托权。信访者因某种困难自己不能书写信件或填写来访登记表格,有权要求或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填写。
信访者的义务:信访者应承担的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主要有:1、信访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信访者应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自觉遵守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3、要如实反映情况,不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4、不准无理取闹,不要坚持过高要求。5、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内部情况。
审 理
案件审理: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20字"要求:
⑴事实清楚: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
⑵证据确凿: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必须确实、充分。
⑶定性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客观标准,准确地认定违纪案件的属性。
⑷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政策和处分党员的量纪标准给予犯错误的党员或党组织适当的处分。
⑸手续完备: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审理符合党章和办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处分决定: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给予处分的意见。
处分决定事实材料:给予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党纪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案件检查
案件:党政组织或党员、公务人员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比较重要的问题或事件。
案件检查:对违纪党员或党组织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初步核实(初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公务人员或党政组织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在立案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
立案:违纪案件的成立。案件检查程序的开始。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发现的所辖党员、公务人员或党政组织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违纪责任者,依据批准权限进行立案调查的组织活动。
直接立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立案查处。
两规: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案件:指按照级别管辖范围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直接派人查处的案件。包括:a.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案件;b.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检查范围的重大或典型案件;c.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协办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包括:a.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b.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阻力和干扰,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c.参与对违法违纪党员或党组织的处理。
大案要案:大案一般指既违反党纪政纪,又违反国家刑法的案件。要案指处(县)级以上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案件线索:未经查证的零散的有关违纪案件的初步情况。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依照规定程序收集、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能够帮助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材料、物品。
谈话记录:把谈话双方口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地用文字记载下来所形成的材料。
案情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检查组在案件检查的不同阶段,依据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案件进行的分析研究。
处分意见:检查组或有关的党组织对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提出的给予党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其性质可分为触犯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触犯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触犯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违纪行为:党内指党员和党的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广义还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违犯宪法、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狭义指党员和党的组织违犯党的纪律,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失职: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共产党员,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党和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及党、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
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行贿: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法所得:特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对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
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组织处理:广义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或党的组织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狭义指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如:诫免、调整、免职、降职等。
党风廉政建设
三重一大:重大问题民主决策;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
国企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一是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二是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在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三是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五是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任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使用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部门购买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五项制度:即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企务公开制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以及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就是把村民关心的事情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吸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村里的大事由村民做主,做到"有章理事"。
当前村务公开强调六规范,即:⑴规范公开的内容;⑵规范公开的形式;⑶规范公开程序;⑷规范公开的标准;⑸规范公开的时间;⑹规范监督的方式。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为原则;以公开企业办事制度,深化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认真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的活动。
当前厂务公开的六规范是:⑴规范公开的内容;⑵规范公开的形式;⑶规范公开程序;⑷规范公开的原则;⑸规范公开的时间;⑹验收的标准。
纠风、执法监察
行风即行业风气: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干部、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状况的反映和表现。
行业不正之风:利用行业特有的职权和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和社会道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行风建设:是指为社会、群众服务中,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部门、行业和单位,为改善服务,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培养良好的行业作风的实践活动。
民主评议行风: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行业的行业作风、行业风气进行评议和监督,做出评价。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政务指关于政治方面的事物,泛指国家的管理工作,公开指的是不加隐蔽面向大家。民主监督指的是发动社会和群众对政务活动发表见解,实行监督。
收支两条线:是指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和"支"分开管理、分开监督的制度。在"收"的方面,所有的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应缴尽缴;在"支"的方面,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核定和管理执收执罚部门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国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向企业“三乱”:指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向农民“三乱”:指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罚款行为。
公路“三乱”:指在公路上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部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督察的一种活动。
廉政监察:行政监察三项基本任务之一,是检查并纠正监察对象执行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努力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活动。
执法监察: 是行政监察三项基本任务之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保证政令畅通的活动。
效能(勤政)监察:是行政监察三项基本任务之一,是检查和纠正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改进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勤政高效工作的活动。
企业效能监察:是紧紧围绕企业管理效能,对企业监察对象管理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综 合
党风:政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比较稳定的精神风貌或带倾向性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党员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上,是党性的外在表现。
政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中所表现出的形象和风貌。
党纪:一个政党规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
纪律检查: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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