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塘广电[199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区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市广电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解码器的代理工作,必须经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报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尚可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代理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解码器。
  二、持有《天津市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揽区内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工程,必须报区广播电视局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立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由使用单位向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施工单位不得包办代替。未经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不得施工,如擅自施工,施工后的不准入网。
  四、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件施工。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协同使用单位向区广播电视局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